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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6,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4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需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甲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分析 被告人甲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相关物品,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月29日,兴安盟检察分院提起的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马某被判承担销售数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2022年1月,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使用“黄粉”溶液浸泡染色后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染色小黄鱼及“黄粉”原料,均检出碱性橙Ⅱ成分。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11人提起公诉,对17人作不起诉处理。

